为规范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实用、高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我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我局起草了《河池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通过在线征集或电子邮箱(kjgh2110479@hechi.gov.cn)反馈意见建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韦红岸,0778-2279161。
附件:河池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池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河池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实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河池市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已依法审批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分为修编、维护和技术修正三种类型,按照不同类型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一、村庄规划修编
(一)适用范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村庄规划需系统性修编:
1.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行政区划发生变化,影响村庄功能布局的;
2.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战略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影响村庄功能布局的;
3.因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增减挂钩建新,影响村庄功能布局的;
4.村庄规划批复后评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因保护发展需要补充规划内容的;
5.因村庄类型变化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系统性修改的;
6.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较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发生改变的;
7.列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需修改的;
8.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急需修改的;
9.经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确需规划修编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的。
(二)修编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就村庄规划修编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询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村庄规划修编请示,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启动修编程序。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村庄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村庄规划修编涉及改变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指标平衡涉及行政村的村庄规划需一并修编。
二、村庄规划维护
(一)适用范围。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三区三线”等底线,具备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且不改变上位规划下达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村庄规划可进行局部维护:
1.根据村庄生产生活需求或已批准上位规划,对宅基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用地性质、大小、位置进行调整的;
2.为加强重点地块规划管控,修改、补充具体地块图则的;
3.建设项目依照规范标准调整涉及地块开发强度指标的;
4.已获批乡镇或农村批次建设用地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5.因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调整,需进行规划维护的。
(二)维护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村庄规划维护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就规划维护方案征询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规划维护方案、村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交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4.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评审。
5.村庄规划维护方案经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将规划维护方案、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示10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予规划维护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书,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三、村庄规划技术修正
(一)适用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技术修正,直接更新村庄规划数据库:
1.同一村庄规划成果内容中文字、图件等表达不一致的;
2.因地形资料、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的;
3.因测绘误差、底图精度不足导致地块边界微调的,调整范围不大于地块面积5%;
4.使用“用途留白”地块及符合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
(二)修正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村庄规划数据库更新成果。
2.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村庄规划数据库更新成果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实施监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方案编制,落实村民参与和公示程序;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民主决策,保障村民权益。
(二)动态调整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技术单位承担,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开展工作。
(三)县(区)财政统筹安排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经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四)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成果需完成自治区入库备案后方可实施,规划数据库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及实施管理的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对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交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核。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初核报告,提交县(区)人民政府审查。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上诉程序进行调整。
本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有出台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细则由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