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无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4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河池市人民政府
具体承办部门为:河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五、实施对象
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形式和申请材料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办理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使用土地面积等;报告上要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用地的意见) 原件1份;
(二)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三)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原件1份 ;
(四)经办人身份证(非必要) 原价1份;
(五)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原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用地规划批复、选址意见书、蓝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复印件1份;
(七)用地预审批复或不需要进行用地预审的说明 复印件1份;
(八)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 原件2份;
(九)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 原件1份。
提示: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无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支付方式:无
十一、到场次数
0 次
十二、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十三、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自然资源局窗口40号(可乘坐5.8路公交车到达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五、办理流程图
十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8-2115910、0778-2115920
监督电话:0778-2305663
十七、相关附件
1、申请报告范文
2、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八、网办地址
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transition/transToDetail.do?sxcode=11451200008045158A3000115005000&web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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