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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金属矿业权整合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10-10 18:00     来源: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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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矿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推动以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全区有色金属特别是关键金属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河池市金属矿业权整合工作方案》。

南丹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0月9日—10月16日(7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5年10月16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箱或直送河池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科(电子邮箱:gt2111302@hechi.gov.cn,邮政编码:546300,联系电话:0778-2111302,联系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8-1号河池市自然资源局2楼)。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河池市金属矿业权整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9日


河池市金属矿业权整合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建好广西政治生态、自然生态“两个生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矿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推动以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全区有色金属特别是关键金属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做大做强做优我市有色金属产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规划,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坚持战略眼光、全球视野,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立足河池资源禀赋和产业条件,发挥比较优势,通过市场化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为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发挥好政府引领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动员引导、牵线撮合和引入头部企业等方式推动矿业权和“小散乱”企业整合,推动资源、产能向生态环保优质和市场前景好的“探采选冶”全链条龙头企业集中。

(二)资源效益与安全环境效益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通过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严厉查处矿业权分包、超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偷排漏排、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行为,推动能耗、技术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退出。

(三)标本兼治推动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优化矿产勘查开采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和河池市有色金属特别是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总体目标

(一)2025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27年底,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区内采矿权由41个减少到16个以内,探矿权由37个减少到15个以内,勘查开发主体由54个减少到9个以内,整合区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6%提高到100%。

(三)整合区外的矿业权,按照“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处置。

四、工作任务

河池市共有62个金属采矿权和60个金属探矿权。根据资源赋存特征、地质环境、开采技术条件、矿业权分布等情况,对其中矿产资源相对集中,但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差的41个采矿权和37个探矿权进行整合,划定8个整合区。整合区外的21个采矿权和23个探矿权按“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要求执行。

(一)南丹县大厂-车河整合区(Z1)。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17个(采矿权8个、探矿权9个),大中型矿山比例25%,涉及勘查开发主体5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9个以内(采矿权5个、探矿权4个),大中型矿山比例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二)南丹县芒场整合区(Z2)。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3个(采矿权1个、探矿权2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3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采矿权1个、探矿权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三)金城江区三排洞整合区(Z3)。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5个(采矿权4个、探矿权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4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采矿权1个、探矿权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四)金城江区箭猪坡整合区(Z4)。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6个(采矿权1个、探矿权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4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采矿权1个、探矿权2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五)金城江区拔旺整合区(Z5)。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4个(采矿权2个、探矿权2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2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采矿权1个、探矿权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六)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北山整合区(Z6)。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14个(采矿权8个、探矿权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25%,涉及勘查开发主体9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采矿权3个、探矿权2个),大中型矿山比例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都川整合区(Z7)。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8个(采矿权3个、探矿权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5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采矿权1个、探矿权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整合区(Z8)该整合区目前共设立金属矿业权21个(采矿权14个、探矿权7个),大中型矿山比例0%,涉及勘查开发主体19个。整合完成后,该整合区金属矿业权数量控制6个以内(采矿权3个、探矿权3个),大中型矿山比例100%,勘查开发主体数量控制在1个。

五、整合措施

(一)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各县(区)应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符合条件的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化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二)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政策,整改后仍不达标,又不整合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已取得相关证照,但因管理松懈、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三)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政策,整改后仍不达标,又不整合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矿山企业。

2.在整合区域内,未经“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

3.对矿山企业因环境措施不力达不到要求,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山企业。

4.对存在涉重金属污染的“小散乱”的矿山企业。

(四)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整改后仍不达标,又不整合的,存在以下情形的,提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2.探明储量规模达不到中型的探矿权。

3.长期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或正式投产后2年内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

4.存在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的。

5.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要求、达不到延续条件的矿山企业。

(五)创新矿业权整合方式。综合运用矿产、生态、安全、用地、用林、税费等行政管理手段,重点对一个矿区多个开采主体,小型开采规模且安全和环保不达标的矿山,剩余资源少、服务年限短的矿山开展整合,鼓励有资金、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整合,探索以“资产包”方式将剩余资源量、必要开采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纳入评估范围开展市场化整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暂停办理整合区矿山企业相关手续。在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完成以前,暂停在整合矿区范围内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对拒不参与或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河池市矿业权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合工作,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职责。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是矿业权整合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县(区)矿山整合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对照整合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自然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工业和信息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整合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环境监管,防止整合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整合工作所需资金,保障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部门在矿业权整合工作中的职责,将整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进行督促指导。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矿业权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展,提高社会各界对整合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群众疑问,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河池市整合区整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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