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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6-20 11:45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科     作者: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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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等文件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工作要求,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关于供应土地所应具备条件,结合我市及各县(区)现阶段实际情况,拟定《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237号)

10.《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2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标任务

出台《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我市控规的编制调整、修正及实施等管理流程。通过明确控规调整的不同情形及差异化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积极发挥详细规划的法定作用,推动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依照第一章提及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就控规应遵守原则、包含内容、编制过程涉及工作、信息技术支撑等作出规定。为避免与地块所在区域整体功能定位、公共服务承载能力等方面产生冲突,强调地块控规必须包含上位规划传导落实情况等必要内容。

第三章控规的调整,在明确不予调整控规情形后,根据涉及空间范围差异,对控规调整类型量化区分(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确保完成法定调整程序的同时,对不同调整类型作出差异化流程规定。重大修改由原控规组织编制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般修改重大修改,可由申请主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局部调整较一般修改,不需原审批机关同意,由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环节,由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控规的技术修正,明确无需进行规划修改的技术修正情形,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章控规的实施,强调控规在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对因专项规划产生的控规调整,明确由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同步提出控规调整方案,随专项规划成果一并报批。

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权和试行时间

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正、实施等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河池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关键词解释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规划街区:规划道路或自然地貌围合形成的区域。

申请主体: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涉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权利人等。

邻避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火葬殡仪等有一定危险性与污染性、容易引发公众抵触的公共设施。

特色亮点

(一)明确控规编制内容,规范控规编制审查报批程序。控规编制应遵守原则、包含内容、编制审查报批过程等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地块控规必须包含上位规划传导落实情况等必要内容,填补了我市无控规编制要求内容的空缺,保障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控规调整内容,规范不同控规调整类型审查报批程序。《管理办法》提出不予调整控规情形,并且根据涉及空间范围差异,对控规调整类型量化区分(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局部调整确保完成法定调整程序的同时,对不同调整类型作出差异化流程规定。重大修改由原控规组织编制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一般修改较重大修改,可由申请主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规划修改成果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局部调整较一般修改,不需原审批机关同意,由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环节,由原审批机关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及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简化相关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明确无需进行规划修改的技术修正情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首次创新制订我市控规技术修正情形,由原组织编制单位修正相关内容后,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无需进行规划修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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