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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我国矿业权出让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矿业权市场竞争不充分、部分企业竞得采矿权后无法进场实施采矿等问题,亟待深入开展矿业权出让管理改革。
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同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2021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代理人落实净采矿权(以下简称 “净矿”)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净矿”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均已陆续开展“净矿”试点,其中浙江省已全面实施“净矿”出让,江西瑞昌市“净矿”工作得到自然资源部肯定;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要求从2022年开始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矿”出让(以下简称“净矿”出让);2021年11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矿业权主体竞争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和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河池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内容共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推进“净矿”出让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明确了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工作目标。明确从2022年起,全市砂石土类矿产全面实行“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
(三)“净采矿权”定义、条件。阐述净采矿权的定义及具体条件。
(四)组织机构。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是 “净矿”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保障“净矿”出让工作顺序推进。
(五)净采矿权出让程序、方式。一是提出拟设采矿权范围,立项论证后提出拟出让采矿权项目,并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二是承诺解决采矿用地用林指标,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宜。三是开展方案或报告编制并联合审查。四是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明确竞得人需在生态环境保护、助推乡村振兴方面进行投入,出让方式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或拍卖;鼓励完成矿山道路、输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五是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工作。
(六)净采矿权出让政策。明确工作费用范围、保障要求,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权益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明确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竞争确定。鼓励县(区)对“净矿”出让巩固脱贫和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给予奖励。“净矿”出让完成后,协调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做好相关技术方案的解读、政策咨询、上门税收、拓展销路等服务,指导矿山开展矿山建设;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为矿山依法正常生产提供服务保障。
(七)工作要求。包括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依规、开拓创新、强化考核、严肃奖惩等内容,为顺利推进“净矿”出让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执行标准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
五、有利举措
《工作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具体行动。此举有利于激发矿业权主体竞争活力,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有利于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重大项目、重大产业资源保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多赢,意义十分重大。
六、特色亮点
(一)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工作方案》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禁止意向人垫资,有关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要进行公开公示,并按竞争性方式组织出让,此举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二)免除后顾之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要求“净矿”在出让前,协调处理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承诺解决矿产资源法与土地、林地等法律不相协调问题,使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可依法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并顺利进场实施采矿,免除了采矿权竞得人后顾之忧。同时,《工作方案》还明确“净矿”出让完成后,地方人民政府要保障竞得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协调处理矿山企业与群众关系,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确保竞得人依法开展矿山建设,极大地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明确收益范围,调动地方积极性。《工作方案》明确在出让公告中分列工作费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
(四)加强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净矿”出让的,由竞得人专项投入资源所在的乡(镇)和村委,开展助推乡村振兴建设。《工作方案》还要求,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实施“净矿”出让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委,使用本级出让收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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